部分輔導機構人員、自媒體通過網絡平臺發布“交一定費用可實現包錄取甚至協助保畢業,不過線不錄取就退費”“可在考前獲取真題和答案”“有內部指標(計劃、名額)確保錄取”等信息。還有個別網民在社交平臺上宣揚和煽動使用新型作弊手段規避監考。
所謂的“包過”“內部指標(計劃、名額)”只是營銷噱頭,是有關機構在賺概率費,甚至通過組織作弊等非法手段竊取試題和答案,已涉嫌違法犯罪。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考試作弊破壞人才選拔制度,破壞公平競爭,敗壞社會風氣,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為嚴厲懲治考試作弊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試題、答案等行為,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